构建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路径初探

  • 作者: 薛 梅
  • 时间: 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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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是我们党从先进性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出发提出的党建课题,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永葆生机和活力,实现自身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目前党员对党内事务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距党内民主的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本文在理论工作者研究和各地调研的基础上,就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构建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攻关的重点、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党员;参与机制;路径

作者简介:薛梅,北京市委党校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党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出发,提出要建立使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其中建立长效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是一个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永葆生机和活力,实现自身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就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形式而言,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所谓直接参与,就是党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党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要求乃至诉求,从而影响和推动党内生活;所谓间接参与,主要是指党员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方式来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构建党内民主参与机制,主要应着眼于这两种基本方式。

根据北京市和部分省市党组织调研反映,十六大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得到广大党员的认同,要求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但是从总体看党员对党内事务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距党内民主的目标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是:部分基层党员参与热情还不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多;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直接参与的重视程度还不令人满意;党员参与权救济制度还不完善等。在这种环境下,很多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不仅没有得到锻炼和长进,反而趋于淡化、退化,部分党员甚至忘记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基层民主实践广泛开展,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不断扩大的今天,面对“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种种期盼,建立科学合理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显得重要而紧迫。

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不是随心所欲的“介入”,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制度来规范。但并不是建立起一套制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古今中外许多事实表明,制度能否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并不在于它如何细密和繁复,而在于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和人们行为之间能否构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不能形成机制的制度可能会被“闲置”起来,成为一种制度的形式主义。中央提出要“建立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参与制度,就包含了这方面的考虑。

所谓党内民主参与机制,可以理解为是党员参与和决定党内事务的基本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制度运行环境。它的构建既包括建立健全多个相互衔接的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保障性规定,也包括营造体现公开、平等、选举、普遍参与、监督、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等民主精神的制度运行环境。本文从直接参与的角度,以普通党员的参与为重点,就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构建的思路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二、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党员是党的主人”的现代理念

传统社会关注君主或宗教权利,忽略人民权利。现代社会强调公民的主体性,注重对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的尊重。以公民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已成为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的新的发展观,表现出了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创造力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深切关怀,实质上是对过去忽视人的主体性、束缚人的发展等种种痼疾的深刻反思。这些年,虽然我们没有明确提出党内民主规则的制定要“以权利为本位”,但是我们党的很多做法是朝着这个方向迈进的。比如干部的任前公示制度,乡镇党委书记直选范围的扩大,常任制试点的继续探索,党务公开的逐步推进,以及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等,但是力度还远远不够。目前党内还缺乏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权利是党内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党员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等这样的文化氛围,“为民作主”、想做“青天”仍然是不少品行优良的领导干部的追求,这种追求又常常受到民间的好评。而这种行为背后的潜台词是:中国社会远没发展到要把党员的权利放到突出地位的地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让老百姓过好日子,至于权利的问题以后再说。这样的文化背景,使许多初衷很好的民主制度在党内难以健康生长,甚至在贯彻执行中走样变形。因此,构建党内民主参与机制,首先要在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党员是党的主人”的现代理念。当下一位颇具个性的领导干部说,任何领域的任何跨越,都必须首先在观念上有所突破,都必须有创新的观念作为先导。

指导思想和观念的转变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认真清理目前在党内仍然存在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官本位意识、家长制作风、恩赐民主的观念等。根据历史经验,旧观念的清除必须与新观念的确立同时进行。因此有必要在党内理直气壮和持之以恒地进行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主体的教育,进行现代民主政治、人民主体、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等理论知识的普及,将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领导本位”、“义务本位”等陈旧观念置换出去,把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看作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要求。

二是在党内努力培育对“潜规则”零度宽容的精神和习惯。所谓的“潜规则”是指在党内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正式规则或公开的操作规则之外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一些“规矩”。它像一只无形的手调节着党内关系,支配着党员的行动。比如,在民主决策中“开大会决定小问题,开小会决定大问题,不开会决定重要问题”的现象;又如,在一些党组织负责人那里流行的党员权利“可放”也“可收”的思维定势;再如,党内选举中流行的“(候选人)名以上的提名,实际上的指定;形式上的酝酿,实际上的服从;表面上的差额,实际上的等额”的惯例;等等。这些“潜规则”扭曲了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损害了党的事业的正义性。有些人选择了与“潜规则”合作,试图用这种阴暗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也有人选择了不与“潜规则”合作,默默承受痛苦,等待着制度健全、“潜规则”不能大行其道的一天。我国香港地区反腐倡廉经验,可以为我们克服“潜规则”提供借鉴。香港反腐模式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完善、高薪养廉和惩治有力,还得益于大力倡导全社会对腐败现象“零度容忍”的精神。这里所说的“零度容忍”意思是对贪污不能有丝毫的姑息,贪污一元钱也不能容忍。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今天的香港,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在初期举报人中,匿名占了60%~70%。如今,实名举报已达75%,而且都自愿配合调查。 借鉴香港反腐倡廉的经验,首先在党内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培育对违规行为零度宽容的精神和习惯,进而推广到全社会,我们期望的显规则通行无阻,“潜规则”无处藏身的社会生活状态才会尽快到来。

三、在价值取向上应以追求同等的参与机会为首要选择

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在通常情况下,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指不以政治为职业的普通公民。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公民的政治权利也许各不相同,但所享有的基本参政权利应该是一律平等的。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政治参与,在主要有五种形式:即围绕着竞选活动形成的选举参与;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全民公决;以组织社团或利益集团的方式,通过直接游说、间接游说、法院诉讼、为竞选人捐助竞选费用等手段,影响政府和议会的决策过程;以公民自发行为(访问、写信反映情况、请愿、游行示威等)的政治参与;在地方性事务中的直接参与。根据我国学者对西方民主的研究,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保障对政治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享有同等的影响力,就像市场经济不保障每个人占有等额的财富一样。它保障的只是每个人具有同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和自由,至于把这些权利行使到什么程度是每个团体和个人自身的事情”。 由此受到启发,构建党内民主参与机制的价值取向之一,应该以“参与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为指导,不仅着眼于参与人数的多寡和参与程度的高低,更应该保障每个党员都有同等的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

由此出发,在拓宽参与渠道方面,一方面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传统的参与渠道,加大直接参与的力度。比如,定期邀请普通党员参加各级党组织召开的座谈会、讨论会、意见征询会等,对党内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进行思考、辩论,进而以意见书或建议书的形式层层上递,最终上达中央。又如,由党员对党内重大决策或重要干部的任免进行投票选择。在四川,扩大党员群众的直接参与,除了开放基层党务,还有两个新做法:一个是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倡导“下评上、民评官、基层评机关”,隆昌县参与评议县委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数高达10万人;另一个是推行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三联”制度。雅安市雨城区、荥经县率先“试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代会每年召开,党代表每年接受党员的信任投票,未获信任者将被罢免党代表资格。此后,这一试点工作扩大到眉山市、自贡市大安区等17个市(县、区)。 传统的参与方式在改革与探索中发挥新的作用。

另一方面还应当开辟新的参与途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参与效率,尽量满足每个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如利用网络技术。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互动的优势,它为民主的推进提供技术支撑,它使参与活动变得更直接、更平等、更便捷了。只要你会操作,你就可以利用遍布各地的电脑网络直接参与自己感兴趣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活动。在西方,很多政党越来越注意这项技术对政党政治的意义,已经把这项技术运用到党内生活。据介绍,德国社民党前几年就启动了两个重要计划:一是“红色电脑”计划,即将本党的所有基层组织全部连入内部信息网,目前社民党总部处理的地方来信中80%以上是电子邮件;二是“红色手机”计划,即针对现代社会人们移动性增强的特点,经过5—6年的努力,争取通过移动终端技术(如手机)向党的各级领导和大部分党员发布消息。还有很多西方政党设立了局域网,方便党内领导层、工作人员和活动分子之间的交流,网上论坛也为普通党员与党的领导层进行直接对话提供了机会。网络还应用于数据管理、发放竞选材料和对政策问题或领袖选举进行网上投票等等,提高了政党管理的效率。网络也是政党向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或本党党员提供信息的最好工具。美国政党、英国工党和澳大利亚工党移居国外的部分党员就通过网络建立组织机构、彼此之间联系以及与国内党组织的联系,国内的党组织也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邮件来管理这些机构,及时向他们提供本党的相关信息。 总之,这一新的参与渠道不仅使党员不受时空限制随时获取信息,而且保障了每个党员都有同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普通党员的参与热情。

网络党建对于我们党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已经应用于党内生活。但更多的是用于宣传领域,功能单一,且网站少,内容陈旧。建议大力加强网上民主资源建设,不仅使各部门和广大党员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网络办理一些正常业务,如审批、交费等事宜,更多地应该用于沟通、人事、决策、监督等体现党员真实参与的领域。

比如,在沟通领域,通过建立网上党员论坛,实现党员与党组织、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双向或多向互动,活跃党内气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西方政党已经发展到组织党的领导人与党员的网络见面会,实现党的主要领导人与普通党员在网上直接对话。

又如,在人事领域,对候选人的资料在网上查询,对拟任人选进行网上公示,实行网上票投等。

再如,在决策领域,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草案、党章修改草案在网上征求党员意见,还可就很多党内问题(非机密事项)进行网上投票。

还有,在监督领域,纪检部门通过开设网上举报站、网络意见箱等,既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又提高了举报人的安全系数。

很多政党的实践表明,在广泛参与基础上形成的决策,才能充分体现全党的意志,才有更充分的合法性,也才能获得更多党员的认同。当然,普通党员在党的重大决策中的作用,主要还是集中于重大决策形成的初期阶段,至于重大决策的最终形成以及细节的制定还是主要依靠高层政治家和各类专家智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普通党员在决策形成中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我国的普及,随着整个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随着党员队伍中年轻、高学历、有海外留学和工作背景的党员比例的增加,网络渠道在民主参与中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如听证会、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等,也为我们构建党内民主参与机制的探索打开了空间。

四、在攻关的重点上应该把程序性的制度建设放在首位

很多学者研究认为,西方政党在其内部运作中,非常重视程序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英国保守党的选举制度,详细规定了投票的方式(秘密投票);投票结果的公布方式(当众宣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等);投票时限(包括题名何时结束;第一轮投票时间;如果有必要,第二轮投票时间;如果仍无法确定选举结果,下一轮怎么办;等等)等。程序前后衔接,非常详细、完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们国家制度文化不发达,我们讨论党内民主问题时,经常停留在理性思辨上,讲重要性、必要性多,很少从“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这个角度去研究,对程序性的规定、保障性的规定注意不够。实际上民主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细节设计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推进党内民主中,各级党组织越来越重视程序性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地方和基层扩大党内民主的探索中,已经出现了一批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其成功之处就在于对每一个细节都一丝不苟。

如以投票方式为例。投票的基本原则是普遍、平等、秘密,而我们的选举人往往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摄像机镜头。虽然是无记名投票,但是“动作不一致”,某些地方选举规定,同意的,不按表决器;不同意的,按表决器;或者同意的不划票,不同意的、弃权的划票。在种情形下,选举人的真实意愿往往因种种顾虑而流于形式。2005年3月人代会在表决方式上有一个小小的改动,即在投票时,无论是赞成、反对还是弃权,都必须划票,所有的人都做同一个动作,给大家一种公平的选择,同时还设立了秘密写票间,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据此还可以建议,在今后的党内选举程序中,对投票方式,是否可以作如下规定:坚持秘密投票的原则;必须有秘密写票间;不允许对划票人进行近距离拍照、录像;不允许用电子眼监控选举人的划票过程;在投票时,无论是赞成、反对、弃权,都必须划;还应该规定投票的路径,如每个投票者都必须先经过秘密写票处才能投票,达到每个投票者“动作一致”、不暴露投票意图的目的。总之,这种细节的变化,周延的规定,可以有效地克服“动作不一致”的弊端,使民主变得更生动、更具操作性,保证党员参与活动真实地实现。

又如,以步骤和顺序为例。党章赋予党员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罢免权。这是党员监督权的集中体现。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权利往往难以实现。特别是罢免权,从十二大党章第一次有此规定以来,至今还鲜有党员根据党章对不称职的干部进行罢免,其中缺乏具体的罢免程序而使党员的罢免要求无法实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这方面的探索已初露端倪。2005年杭州市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了《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这个文件不仅规定了“不称职”的十条认定标准,还具体规定了罢免的步骤,前后衔接,以“组合拳”的形式解决了“怎么做”的难题。文件规定:“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提起罢免决定的,交由该委员、常委所在的全委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⑥ 

再如,以代表产生的方式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例。在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进行的让普通公民参与公共建设项目决策的试验中,为避免政府邀请代表可能导致的倾向性,他们设计了一套新的程序。先按照人口多少确定各村居的代表比例分配,然后直接以类似体彩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具体代表。每户人家都分到一个号码,若被抽中,便派出1名代表参加会议。此外,若摇号结果是奇数,则由男性代表参加,偶数则由女性代表参加。在协商会前10天,民意代表便收到全部项目的说明材料和由专家组提供的客观中立的项目介绍……最后民意讨论的结果通过党委讨论和人大表决,成为最终决策,并在当地顺利实施。

上述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民主起步于细节中,也发展于细节中”。

五、在制度设计的环节上要充分关注保障性措施

如何保障我们的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思路是使“各项法规制度之间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这里边就包含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保障性措施制定与实施。为什么在党员民主参与机制构建的诸多环节上特别强调要充分关注保障性措施?至少有这样一些原因:

原因之一是尽管从理论上说党员在党内具有主体地位,是党的主人,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但事实上就基层普通党员来说,处在党的各个层级的终端,相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来说,在权力、资源、信息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调研中显示,侵犯党员权利的,主要是在党内处于强势地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因此对普通党员的参与权更要倍加呵护。

原因之二在党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参与行为都会给党员带来实际利益,有些参与行为是具有风险和代价的。比如,举报、上访、告状等。特别是对大多数普通党员而言,揭发检举腐败分子、维护自身权益的上访等是要冒很大风险的。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与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斗争8年的遭遇,足以使人们感受到打击报复、利用公共权力置人于死地的可怕。由此可以认为,有权利必须还要有保障性的救济,没有法规制度保障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原因之三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个明显缺陷,就是防范性不强。例如,我们在设计制度时,往往先确立一个前提――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是好的,而且职务越高,素质越高。所以我们的很多制度要求往往较高,对人的劣根性防范不够,很多制度都是停留在“是什么”、“怎么做”,而对做错了怎么办没有惩处措施。英国学者大卫?休谟提出了“无赖原则”,其中心思想是在制度设计时,应假设人人都是无赖,这种人除了私利没有别的目的。制度设计应该做到不论这个人如何利欲熏心,都能让他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个原则启示我们在设计制度规定时,要注意防范性,不能只提一些脱离实际的道德要求。党员队伍整体来说应该比一般群众觉悟程度高,但在参与活动中,也难免有人利用公众的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因此需要有措施对党员的参与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防止参与行为失控,保证党员的参与能够在党章和党内各项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

唤起党员政治热情和持久的参与积极性,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这样一些保障性制度:

比如,党内权力运作过程适度公开机制。按照列宁的意思,没有公开性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公开是民主的前提,是参与的起点。只有党务公开,特别是党内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普通党员才有可能介入权力的运作,才有可能形成正常的公众参与机制,才有所谓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近些年通过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种办事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人大审议和决定涉及群众利益事项的会议、政府有关会议的市民旁听制度,司法中的公民旁听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群众性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制度等,使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落实的事实,已证明权力运作过程公开是实现民主参与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也是面对政党活动的日益透明化的趋势,我们党作出的必然选择。这种党务适度公开的机制要求: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党务管理情况、党费开支情况以及领导人功过是非情况等);建立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建立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同时,还应该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一切通过党内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都有义务向选举它的党内群体及组织公开自己的活动情况。

又如,保护和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制度。党内民主不仅体现在尊重多数的原则,也体现在保护少数的原则。通过少数服从多数产生各项决策,表达多数人的意愿,是党内民主的要求;通过保护少数,维护所有党员的权利,为纠正错误保留条件,也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更接近于真理,但也不排除真理常常在少数人手里。特别是在改革时期,各种导致社会变革的先声,一开始往往被多数人拒绝,同样,党内一些顺应时代潮流的重大政策,一开始往往也被很多同志不理解。因此,用恰当的办法和有效的制度保护和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对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可以自由表达、党员敢讲真话的氛围至关重要。在用人机制上,对讲真话、勇于实事求是的和讲假话、弄虚作假的要有鲜明的奖惩机制;要有讲了错话不被处分和打击、不被追查所谓的动机背景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对压制、甚至打击报复党员发表不同意见的行为的惩处机制;等等。

再如,意见建议的反馈制度。以往的党内生活经常是党员的意见征求了,但上级机关对待党员的意见,只是进行内部研究和汇总。党员不知道谁提了什么意见,意见有没有被听取,为什么没有被听取,暗箱操作的余地很大。2006年6月广州市进行了公众参与立法的全新尝试,市政府出台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办法》明确要求,立法活动要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意见可以通过媒体、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收集。要求规章制定必须召开公众座谈会。为弥补网络、媒体覆盖不足,《办法》还设定了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作为选择程序,创设了开放式听取意见形式。通过这种对象不限定、形式不特定的听取意见模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办法》还特别强调建立公众意见反馈制度,对公众意见必须及时反馈,对不采纳的意见必须说明理由。 这个《办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利于纠正长期以来流行的“不提白不提,提了也白提”的现象。

还有,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党员群众参与党内的选举、监督等事项,也是一种特定的劳动方式,都直接或间接地关乎个人利益,马克思讲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有学者认为,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原始动机,而政治关系不过是人们用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特定途径。实践表明,公众的参与行为大都与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况且,现在有许多基层党员,特别是社区中的农民工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离退休党员,由于文化不高、收入不丰、年龄不小等原因,参加活动热情不高,更需要有适当的激励机制,使党员通过参与党的活动给他们带来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或者是各种要求的满足。这一点是今天现实,不必讳言。具体做法是否可以考虑用党的经费为经济困难的党员提供一些物质支持,提高他们参与党内民主活动的能力;提倡开展党员之间的互助,用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激发党员的参与热情。还有,建议加大对腐败分子实名举报的奖励和保护力度,同时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建立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安全通道。

六、培育党员的民主意识,唤起持久的参与热情

尽管制度问题比起人的思想、作风来说更带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但毕竟制度是人制定的,需要人来执行,所以不能否认制度对人也有很大的依赖性。制度永远无法完美,而良心可以带我们远离残缺。制度经济学有一个观点,认为意识形态也是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对制度的认可、认同的这种观念意识,比如“觉悟”、“忠诚”、“奉献”等,可以很好地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使制度更易于实行,更有效率。强调培育党员的民主意识的意义在正在于此。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基层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民主参政意识和文明程度,对增强他们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会收到一定的效果。另外,提高党员群众的民主法制素质,除了从书本上学习民主外,更重要的是从民主的实践中学习民主。基层民主就如同一所民主的“大学校”,这些年的村民自治、“海选”村委会主任、乡镇党政负责人的直选、城市社区党委书记直选试点等民主实践,使广大农民群众和普通党员在这所大学校里学会投票和选举,学会管理基层公共事务,这就如同办了一个民主的“培训班”,亿万人民群众在这个培训班里学习和实践民主。通过实践,了解什么是民主,我作为公民或党员有哪些民主权利?通过参与各种民主活动,逐步学会怎样做才算是民主,怎样做才算正确行权?不仅树立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并能够把这些正确的理念化为行为准则,成为多数人遵循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们才能在选举、决策、监督的多重博奕中理性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当然不是一件一蹴而的事情,需要全党上下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结语:在党内民主建设的探索中,对旧体制弊端的批判很重要,但对新制度、新体制的设计比对旧体制的改进更重要,因此提倡用建设性的思维来研究党内民主问题,以推动党内民主、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 高新民:《从“好干部”犯错误看制度建设的缺陷》,《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京),2004年第6期。
⑵ 彭建军、毛政相:《当前影响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人大复印《中国共产党》2006年第12期。
⑶ 王金华《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学习时报》第366期,2006年12月18日。
⑷ 张晓燕:《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党代表直选调查》,《学习时报》第319期,2006年1月9日。
⑸ 黄卫平、陈  文:《深圳市公民政治参与案例解读》,《学习时报》第334期,2006年5月8日。
⑹ 陈家刚:《协商民主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学习时报》第350期,2006年8月28日。
⑺ 何包钢:《协商民主制度会持续发展吗?》,《学习时报》第358期,2006年10月23日。
⑻ 谢峰:《西方政党党内民主的基本特征》,《学习时报》第341期,2006年6月26日。
⑼ 王一程:《不能把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对立起来》,《北京日报》2006年5月15日。
⑽ 蔡定剑:《让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主体》,《学习时报》第354期,2006年9月25日。
⑾ 王蒲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⑿ 方清爱、方树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6期。
⒀ 刘益飞:《论党的建设的制度创新》,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注释

①仇  和:《建立党员先进性公示制度》,人大复印《中国共产党》2005年第11期。
②李彦春:《不敢贪 不能贪 不想贪——香港廉政公署反腐纪实》,《中国青年报》2006年3月29日。
③白  钢:《现代西方民主刍议》,人大复印《政治学》2004年第4期。
④《四川日报》2007年5月10日。
⑤王  瑜:《政党与大众传媒之间的关系》,《学习时报》第305期,2005年10月3日。
⑥章  轲:《中共中央将从地方委员会启动罢免撤换机制》,《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2月13日。
⑦《中国青年报》2006年6月3日。
⑧邓聿文:《当民主成为生活的习惯――近距离观察泽国的民主实践》,《学习时报》第332期,2006年4月24日。
⑨《中国青年报》200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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