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 作者: 侯且岸
  • 时间: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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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为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使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文明之林,做出了创造性的、不可磨灭的贡献。本文试图以政治现代化建设为取向,结合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着重对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及其实践进行初步的探究。

一、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如果从历史主义的角度出发,审视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恐怕首先无法回避的就是对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的深入思考。毫无疑问,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主要是针对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反思,并由此引发出对整个体制和制度的深层次的思考。

1980年8月,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见)时,邓小平专门分析了造成“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因。他断言:“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而法拉奇则坦率地表示了自己的忧虑:至今“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邓小平解释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体制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同上)

从制度层面去反思,去认识问题,的确是邓小平所坚持的一条重要认知取向,沿着这条理路进行思索,有助于把握、揭示问题的实质。邓小平郑重地告诫全党:“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页)

对于“文化大革命”所暴露出的具体问题和弊端(例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特权,等等),邓小平并没有仅仅就事论事,他总是试图从更深的层次去发掘其根源之所在。在他的视野中,很多问题的思想根源就在于封建主义的影响。因此,邓小平自觉地提出,要“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特别是对“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同上,第335页)。

在对“文化大革命”的整体反思当中,邓小平着力思考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痛定思痛,他明确否定了毛泽东所极力鼓吹的所谓“无产阶级的大民主”。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改革的步子要加快》,同上,第三卷,第242——243页)。

二、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真正意义的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这是不容置疑的。从中外历史上看,一般的政治改革,必定是从法制开始。所以在谈论中外社会历史分期标准问题时,就有以“法典化”为标准的说法。笔者认为,这一认知标准,对于中国当代改革史的研究和分期,也是颇有帮助的。

应该说,“文化大革命”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灾难,它的最大的破坏性还不仅仅在于使“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更为惨痛的是它将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毁于一旦。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政治体制变革亦从法制重建开始。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上,第二卷,第146——147页)考虑到“文革”刚刚结束,立法工作难度很大,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做出了初步的构想:“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同上)

基于“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践踏和破坏,拨乱反正后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8月,邓小平正式向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修宪的建议。他指出,修宪的目的是“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9页)。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顺利完成了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工作。1982年12月,修改后的宪法经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得以确立,从而使法制建设纳入正轨。

在当代中国,如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理顺党政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邓小平认为,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必须从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入手。象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他还建议,“党的十三大可以提出这个问题,把关系理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同上,第三卷,第163页)。

同时,邓小平也一再提醒全党: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要看实际情况,切不可操之过急。比如像“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同上,第242页)。

三、努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特别关注着党内的民主建设。

早在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专门提出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同时强调,必须正确认识“领袖对于党的作用”,反对“个人崇拜”。并且肯定:“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的功绩,就是告诉我们,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因为这样,我们党也厌弃对于个人的神化”。“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邓小平一方面关注对历史教训的总结,深刻认识神化领袖对党内民主生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另一方面,他尤为关心恢复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从思想层面而言,他呼吁要把民主看作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从政治层面而言,他要努力在党内重新开创“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组织层面而言,他强调,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党要有党规党法”。从领导方式而言,他力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接班”的原则。这就为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向。

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相联系,邓小平同样重视军队内部的民主建设。这是他民主思想富有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早在1977年底,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他在分析如何整顿军队问题时特别谈到:“我们军队也要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毛泽东同志历来提倡我们军队要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我们是党委领导,党委本身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是委员会嘛,不是一个人说了算,重要的事情党委要好好讨论,党委内部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有这种风气。我们高级干部应该参加党的小组生活。尽管党委本身有党的生活,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勉励的作用,但是,党委要很好注意高级干部参加党小组生活的问题。”(同上,第二卷,第83页)

四、着力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邓小平倡导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从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改革入手。

我一直认为,在邓小平的所有讲话、报告中,最具划时代意义的应该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讲话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难以估量的、深远的影响。其实,讲话所提出的难题至今仍在困扰着我们,它所提出的任务亦有待于完成。

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核心就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废除党内特权,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这些弊端危害极大,它们“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群众”。邓小平具体分析道,党执政以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29页)。至于“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同上,第332页)。与特权现象相联系,“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革命战争时期,大家年纪都还轻,五十年代正值年富力强,不存在退休问题,但是后来没有及时解决,是一个失策”。现在来看,“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同上,第331——332页)。

为了彻底告别“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取信于民,邓小平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率先垂范。1989年9月,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集体接班后,他向中共中央提出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在《致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信》中,他深情地表示:“经过慎重考虑,我想趁自己身体还健康的时候辞去现任职务,实现夙愿。这对党、国家和军队的事业是有益的”。“作为一个为共产主义事业和国家的独立、统一、建设、改革事业奋斗了几十年的老党员和老公民,我的生命是属于党、属于国家的。退下来以后,我将继续忠于党和国家的事业”。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问题始终是邓小平关注的焦点。他毫不讳疾忌医,回避政治体制改革自身的难度,多次强调要“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我们要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同上,第82页)。

1986年下半年,他特别集中精力考虑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在此期间,他先后发表四次讲话、谈话,详细阐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关系、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这些珍贵的思想是邓小平留给我们的重要政治遗产。

具体联系到改革的实践,邓小平感到,有必要在实践中提倡“努力改善党的领导”。但是其中最复杂的是“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针对于此,结合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共产党员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究竟有多少?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干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有多少”?在“工厂的车间是否也要由党总支领导?班组里边是否也要由党支部或者党小组领导?同样,大学的系是否也要由党总支领导?这样是不是有利于工厂和大学的工作?能不能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共产党实现领导应该通过什么手段,是用这种组织形式,还是用别的办法”(《目前的形势和任务》,同上,第270页)?应当说,这些问题都直接涉及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时至今日,这些问题好像还在引发出新的问题,并且引起人们的困惑。

五、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应当承认,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思想的权利。众所周知,还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就公开提出了要“恢复和发扬党的民主传统”,要“解放思想”。他深感思想僵化、迷信盛行给整个国家、民族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认识到“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上,第143页)。他说,“在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肯动脑筋、肯想问题的人愈多,对我们的事业就愈有利。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没有这样一大批闯将,我们就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就无法赶上更谈不到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和每个党支部,都来鼓励、支持党员和群众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都来做促进群众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工作。”(同上,第143——144页)在邓小平眼中,对于保障民主权利而言,解放思想固然重要,但反过来说,充分的民主又“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要使更多的人敢于出来讲话,就“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同上)。

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就要坚决反对“特权”。邓小平对反特权做了定位:“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2页)

邓小平很重视合理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他甚至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改革的步子要加快》,同上,第242页)。

邓小平把发扬人民民主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体现。他寄希望于通过改革,最终能够“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同上,第322页)。

六、彻底走出“大民主”和“群众运动”的误区

在毛泽东的晚年,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理念的驱使之下,他所最为迷恋的就要数“群众运动”,在他眼中,作为所谓“大民主”的组织形式,“群众运动”是万能的,它是向阶级敌人进行阶级斗争的最为有效的工具,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邓小平则与之完全相反。他理性地认识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危害性,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大民主”和“群众运动万能论”。他明白:“大民主”根本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很多复杂的问题根本不可能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

有鉴于“文化大革命”所流行的绝对化的荒唐作法,在谈及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问题时,邓小平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和自觉精神。他分析道,“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不能认为,只要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必须明确,不要搞什么反封建主义的政治运动和宣传运动,不要对什么人搞过去那种政治批判,更不能把斗争矛头对着干部和群众。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6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在深刻反思“文革”惨痛历史教训的基础上,联系中国社会政治生活实际,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核心问题之一——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富有理性的、深入的探究,从而形成了其特有的、系统的民主法制思想。这是他留给中国人民的宝贵精神遗产,这一遗产也代表着他所未竟的事业。我们应当将它进一步发扬光大,造福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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