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成: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的反腐败策略的演进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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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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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廉政建设中,反腐败形式从以大搞群众运动为主要内容的运动式反腐走向了凸显制度建设特征的制度治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方针在解决某一阶段的突出问题中实现了螺旋式上升发展;反腐败工作布局,也由“三项工作格局” “五位一体惩防体系”发展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理清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策略的这种发展脉络及演进逻辑是系统把握党的反腐败理论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有助于我们坚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信心。

关键词:反腐败策略;制度治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党的反腐败策略指的是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根据各个时期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面临的形势与任务而采取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的理论概括和总结。策略问题关系党的发展,在反腐败斗争中,策略停滞不前、因循守旧,意味着党的肌体会不断受到侵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损;反之,党的反腐败策略与时俱进就能够把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于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的反腐败策略的演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反腐败形式:从运动式反腐走向制度治腐

 

总结70的反腐败实践,其形式经历了由领袖号召、大搞群众运动反腐向制度治腐的转变,这反映了我们党对腐败发生原因及治理的认识更加科学。

(一)运动式的反腐实践

运动式反腐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前,我们党1950年发动的整党和“三反”运动,1953-1955年“新三反”以及反贪污、反浪费运动,1957-1958年夏整风运动等,都是运动式反腐。这既是历史的惯性使然,也有思想认识的原因。

革命战争年代搞群众运动的惯性是党在反腐败中将运动作为主要手段的历史原因。毛泽东向来不主张少数人冷冷清清地干革命、搞建设,他认为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是全体人民的事情,必须发动群众来搞,例如动员群众游行示威罢工、延安时期的大生产运动、延安整风运动、解放军新式整军运动、两忆三查忆苦思甜运动,等等。正是依靠、动员、领导群众,中国革命才取得成功。新中国成立前共产党解决自身作风问题大都是依靠运动开展的,并且在当时收到了很好成效。新中国成立后,受群众运动惯性思维的影响,再加上执政经验不足,自然继续将大搞群众运动作为反腐败的主要手段。例如毛泽东在“三反”运动中就指出在步骤上“先自上而下,层层带头,动员群众,发扬民主,上上下下,互相检查,开展反浪费斗争,然后进入号召坦白、群众检举的反贪污斗争”。[1]95

在反腐败中依靠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运动还有认识上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腐败问题,一方面在于从旧的军政机关转入人民政权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依然“承袭着国民党反动派的贪污作风,利用各种机会,盗窃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以自肥”;另一方面,部分党员干部受“帝国主义者、封建官僚、国民党反动派所遗留的恶习的影响”,[2]并认为这些是产生贪污现象的基本原因。

不可否认,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大规模群众运动下,当时党内存在的一些贪污腐败问题得到不同程度地解决,党群关系、党的工作作风也得到改善。但是,群众运动式反腐的历史局限性亦不能忽视。第一,虽然中央命令在群众运动中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以及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但是仍然经常受到冲击;第二,民主和法制受到阻滞,突出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和党内纪律检查机关一度被边缘化,甚至被迫停止工作;第三,群众运动侧重违规后的惩罚,对事前的预防不够,导致反腐败常处于低水平重复状态。

(二)制度治腐的提出及其实践

权力失控常表现为官僚主义、特权现象、贪污腐化、违纪违法、与民争利等,其根源在于权力运行缺少严格的制约和监督。因此,反腐败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惩处权力失控行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二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等)。从本质上看,新中国成立前开展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属于惩处权力失控的行为;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反腐败工作在健全惩处权力失控行为措施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监督和制约权力。

1.运动式反腐走向制度治腐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反腐败策略逐渐向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重点的制度治腐转变。

这首先归结于我们党对制度重要性的清醒认识。建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个体层面的理性与集体层面的理性相协调。在这个过程中,制度规则明确至关重要。一方面,组织外部成员能够据此判读组织的运行状态,进而对其合法性程度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它为组织内部成员的具体行为活动提供了明确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规则明确体现为制度在其实体性部分、程序性部分和保障性部分三项内容上均有具体的规定,组织内部成员能够据此明晰“做什么”“怎么做”以及违反规则后的担责情况。此外,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制度的具体规则无差别地适用于它所作用的所有社会成员,年龄、性别、种族、肤色、职级、职务等均不是制度执行中的障碍。换言之,在制度规则面前,规则的全部作用对象一律平等,一切行为主体均受到制度的约束,一切违法行为均会受到制度的惩罚。正因如此,邓小平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向全党明确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则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

这种策略转折还得益于我们党对腐败成因的认识更加深化。在腐败与反腐败的长期拉锯中,我们党认识到腐败现象不仅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封建思想残余的侵蚀有关,权力结构缺乏明确划分、权力运行缺少严格监督更为重要。我们党也认识到,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内容的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腐败问题上存在明显缺陷,腐败的滋生蔓延也是一种“集体行动的逻辑”:腐败的蔓延不是因为人们不了解腐败的危害,也不是因为他们在道德上认可腐败,而是因为人们面临着一种行为困境:每个人可能都会认为如果没有腐败,党和国家都会受益;但对其他人是否不会从事腐败持怀疑态度,这类似于“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理论认为个人是否做出某种行为,不是基于理性,而是取决于个人对他人可能会采取何种行为的推测。正因如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尤为重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我们党在反腐败中,也认识到腐败不仅仅是部分党员干部自甘堕落,甘于“被围猎”,不法商人的主动“围猎”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提出反腐败必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2.制度治腐的基本实践

第一,以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为制度治腐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十六大党章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的规定由之前的三项增加到五项,其中就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内容。党的十八大之后,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会议上提出了三条意见,即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和强化公开。在强化制约方面,修订完善《中共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明确各级党委职责、使命、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通过科学配置权力,设置权力运行边界,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强化公开中,制定、完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等,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让广大党员群众在公开中监督,让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监督中谨慎用权。在强化监督方面,实现了多点突破。把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作为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明确“两个为主”,保证了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派驻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为纪委履行监督权提供了政策依据;实现巡视监督全覆盖,创造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互相补充的监督形式,等等。

第二,反腐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我们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严肃惩处和注重预防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制度,或者新出台,或者被修订。据初步统计,当前党内正在生效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约4200部,其中地方党内法规制度约3700部,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等方面。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或修订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就有150部左右。这些制度既有初次立规,也有为适应时代发展对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既有划定党员行为的“底线”,也有倡导党员干部不断追求理想的“高线”;既有对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也有对自上而下巡视监督制度的完善;既有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健全,也有对党员干部为官不为的问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依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不断增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局面正在得到有效扭转。

 

二、反腐败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螺旋式上升发展

 

改革开放前党领导开展的反腐败工作主要侧重治标。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实现了政治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与前一阶段相比,对腐败的认识有了重大变化。在内容上,不再将腐败仅仅视为一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问题,认识到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差生的“官商”“官倒”、行贿、受贿、挪用公款、集体私分等也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治理方式上,果断停止开展大规模政治运动,同时保留思想政治教育的传统。尽管,早在1980年我党即已认识到,与教育相比,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后腐败现象激增,在加上尚未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因此采用了“严打”行为作为治理腐败的“硬约束”。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开展的以查办案件为主要内容的“严打”行动。

从本质上看,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严打”行动仍属于注重“治标”的“硬约束”。党的十四大后,治理腐败的认识和思路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中央认为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纠而复生,主要在于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必须要从宏观着眼,研究腐败现象的来龙去脉,从源头上抓起,“如果不从宏观着眼,仅仅抓查处案件,就很难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现象”[4]。另一方面,腐败与权力相伴生,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持久地开展工作,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同时,反腐败又必须有紧迫感,需要根据每个阶段的阶段性特点,真抓实干,取得阶段性成绩,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因此,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央提出治理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但是,在不同发展阶段,这种治理方针有不同的侧重。

 

(一)标本兼治,以治标为主

1993年8月,十四届中纪委二次会议提出近期反腐败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特别是省、部级以上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一,不准经商办企业;第二,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第三,不准买卖股票;第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第五,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三是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尤其是乱收费和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等。

这三项工作构成了党的十四大之后至十六大前治理腐败的基本内容,期间根据实践发展,又对这三项工作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例如,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方面,中纪委先后印发了“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补充规定”,内容涉及住房、使用小汽车、公款娱乐消费、参加宴请、公务活动、买卖股票等。同时,为推动国企深化改革,将国企领导干部纳入第一项工作范畴,并制定了“四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由最初查办关键部门、关键行业的所有违纪人员转变为主要查办相应单位和部门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

从总体上看,围绕上述三项工作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仍偏重于治标。但是,在治本方面也取得一些成绩。例如,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治本

党的十六大之后,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总体方针的基础上,反腐败工作由前一阶段的注重指标转为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例如十六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2004年反腐败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第二,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第三,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第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推进“四项改革”,完善“四项制度”,深化“三公开”;第五,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第六,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

与理论指导相比,工作部署和任务安排更能反映当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际。因此,从上述部署看十六大之后反腐败更加注重治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不正之风”是前一阶段反腐败治标工作内容的延续,但是推进各项改革、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均已涉及治本内容,尤其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等。

(三)“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党的十八大之后,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员干部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5]十八大之后的一段时间,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就是要通过疾风骤雨式的行动,解决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使其降低至可控程度。在此基础上,提出治本要求,研究深层次原因和全局性问题,然后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等,逐步解决滋生腐败的源头,达到标本兼治。十八大之后的一段时间,在反腐败中遵循“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主要体现为“老虎”“苍蝇”一起打。

第一,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各级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将保障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作为重要工作。仅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4521起,处理30420人;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点名通报,对党员干部产生强大心理震慑,以作风建设的实效取信于民,党风整风得到有效扭转,社会风气也随之好转。

第二,严肃查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大案要案是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影响最大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不仅能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内环境,而且能够使广大群众看到我们党治理腐败的决心和毅力,进而增强他们对共产党的执政认同。同时,由于大案要案对象明确,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及时跟进,因而能够形成治理腐败的“小高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刹住一股或几股不正之风。在“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方针下,各地区查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例如,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6400余人,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近40%。

第三,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与“大案要案”相比,“小官贪腐”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更为直接,而且广大群众常常依据基层公职人员、身边工作人员的具体表现来评价我们整个党的,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腐问题更能够起到“徙木立信”作用。同时,严肃查处“小官贪腐”问题,也能够防止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抓大不抓小”的错误认识。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逐步形成,之后的反腐败斗争在继续坚持“零容忍”“全覆盖”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第一,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基础性工作是健全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健全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就是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在健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中将“政治属性是党组织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组织的基本功能”的理念贯彻始终;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为核心,突出“两个坚决维护”,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就是立足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着眼于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定或修订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中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1980年中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向中央建议将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党章将这种领导体制确定下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纪委主要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对党委的制约有限。党的十八之后,中央将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6]这就有效规避了“压案”“瞒案”等问题发生。与此同时,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第三,监督关口前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党在法规制度建设中存在着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相重复,党规党纪沿用法言法语的问题。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不是以党规党纪为准绳,而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导致党员干部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好同志。为解决这一不正常情况,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命题,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三、反腐败布局:从“三项工作格局”到“五位一体惩防体系”再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改革开放前,反腐败工作主要围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等问题展开,阶段性特征并没明显;改革开放之后,伴随我们党对腐败认知的深化,反腐败工作有了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一)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

1993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会上通报了中央近期在全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意见,提出反腐败斗争近期要着重抓好三方面的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抓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各民主党派纷纷表示拥护。[1]420-421此后,这方面的工作逐渐被固定下来,官方表述为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一直持续到党的十六大前后。期间,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报告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和规划下一年度任务中也主要围绕这三方面展开。

这段时期,党的反腐败工作主要聚焦这三项内容,与当时的认识有关。中央认为反腐败斗争必须抓好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二是坚决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包括纠正不正之风。惩处腐败分子,立足于依法打击;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等,立足于教育和防范,而做好这两方面任务,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这是当时的认识逻辑。

反腐败斗争归根到底是要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党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从这一点上看,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有效遏制了腐败滋生蔓延势头。但是,“三项工作格局”也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本身就存在不足,一些“小官贪腐”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不弱于大案要案,我们应该对在“三项工作格局”中忽视“小官贪腐”带来的消极影响保持高度警惕;其次,“三项工作格局”并不能构成反腐败的全部内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等同样是构成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再次,“三项工作”作为短期的反腐败重点有其可取之处,但作为长期的战略布局明显不足。

(二)“五位一体的惩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六大之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文件先后制定。根据相关文件,这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由教育、惩罚、制度、监督、改革五项有机结合的要素构成,是党在深化对腐败现象认识、把握反腐败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是将社会行为理论运用到党内实践的探索。按照行为主义理论的分析,作为社会的个体,行为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是体现为规范、惩罚和奖励等措施的制度规则;二是内化人们行为之中的文化、观念等。尽管惩罚、监督、制度等因素在影响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在分析社会主体的行为选择时强调后者的作用也是必不可缺的。社会行为理论拓宽了反腐败工作思路,使其更具科学性。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教育是基础,侧重于理想信念的“灌输”,目的在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解决腐败动机问题;制度是保障,侧重于规范党员和组织行为,目的是明晰权力边界;监督是关键,侧重于检查,目的在于与惩治结合共同解决腐败成本问题;改革是根本,不仅要求随着腐败呈现出的新特点,挡在惩治和预防体系中的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环节要及时予以调整,也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1.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完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戒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7]在反腐败上,我们遵循了这条惩治犯罪的基本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对于腐败问题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实现反腐败“上无禁区”;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实现“下无死角”;

加强国际追讨追赃,从“猎狐行动”到发布红色通缉令,标志着反腐败第二战场即海外战场的开辟,实现“外无空白”;严防“灯下黑”,实现“内无盲区”。

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首先,明确了一个理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依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其次,压实了“两种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职责分工不明,在实践中易滋生“推诿扯皮”“拈轻怕重”等现象,也造成追责、问责苦难,难以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管党治党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十八届中纪委三次会议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同时出台《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使明责-考责-问责成为闭环系统。再次,落实“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最大爱护,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管党治理理念的新变化:从严治党不能是简单地管理和约束,而是要实现管理与保护相结合、监督与激励相结合,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构筑不想腐的保障机制。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始终抓好思想教育这个基础性工作。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中,我们党先后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教、“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的十九大提出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系列教育活动,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指向明确,突出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使优秀传统廉政思想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中的家规”“家书抵万金”“每日一字”等一系列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廉政教育资源被开发出来,成为新时代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文化教育的重要形式。

 

反腐败斗争虽已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老问题反弹的因素依然存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警惕反腐败斗争中的“快活三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8]

 

参考文献:

[1]黄修荣,刘宋斌.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2]向贪污行为作坚决斗争[N].人民日报,1951-11-23(01).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4]中央纪委办公厅,中央纪委研究室.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29.

[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97。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2).

[7]列宁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64.

[8]朱基钗.全面从严治党启新局[N].人民日报,2019-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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